资助工作

资助政策丨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

发布时间:2025年05月07日 11:21 作者: 点击:[]

一、贷款代偿资格

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、服务期在3年以上(含3年)、服务期考核合格的,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(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)的本金由财政实行代偿。可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代偿申请。

二、贷款代偿金额

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、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。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,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。

三、贷款代偿程序

1、填写申请表

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,可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代偿申请,填写打印《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申请表)。

2、相关部门审查

毕业生持《申请表》履行贷款情况审核手续。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由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查;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由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审查,学校审核无误后在《申请表》上加盖公章,并返还给学生(学生如需复印贷款合同,需提前与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联系)。

3、申请材料报送

毕业生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部门,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向上级教育部门申报代偿。

四、注意事项

服务期满后,符合代偿条件但超过两年仍未按规定办理代偿手续的服务基层人员,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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